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休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分: 为削减非路途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维护和改进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休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分:
为削减非路途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维护和改进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告诉》(国发〔2018〕22号)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林区人民政府研讨,决议划定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本《布告》所指非路途移动机械是指不在路途上行进的机械,最重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林业机械、资料装卸机械、雪犁配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本《布告》所指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为达不到《非路途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我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规范的非路途移动机械。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分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宅城乡建造、农业乡村、水利、城管等部分对非路途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做监督查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运用;在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的区域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分依法予以处分。
(二)不符合禁用区要求的工程机械,经技能改造晋级,并通过具有查验测验资质的第三方查验测验的组织检测,到达国家第三阶段排放规范的,可在禁用区运用。
(三)履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助、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证的非路途移动机械不适用本《布告》。
(四)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严重建造项目和民生项目实施中,对非路途移动机械的监管防止“一刀切”。生态环境部分会同交通运输、住宅城乡建造等部分对项目实施单位展开技能帮扶,保证非路途移动机械尾气合格排放,服务项目建造,保证项目进展按期展开。
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如有新的规则出台,我区将依照新的规则做修正和调整。